关于
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理和裁断的。众所周知,在中国政府机构中,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具有侦查职权的部门,其下设的交警大队则是具体执行这些职责的职能单位。对于诸如危险驾驶罪这种
刑事犯罪行为而言,由于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内的案件,因此被归类为
公诉案件。此类案件的
立案、调查以及
证据搜集等工作皆由公安机关的
分支机构—交警支队负责实施,待取得足够的证据后,便将
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
公诉机关,由他们代表国家向法院提
起诉讼,最后由法院的审判机关进行公正的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有人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时,以追逐竞驶的方式进行
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者,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都将面临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