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用普通审判程序审理的所有
刑事公诉案件以及被告人处于
羁押状态下的刑事
自诉案件,其审定周期必须控制在1个自然月内,最晚不应超出1个半月。而对于采取普通审判程序审理且被告人并未受到任何羁押的自诉案件,其审定期限则应设定为6个月。
至于简易审判程序,其
审理期限则被严格规定为20天。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