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告人有可能进行财产转移或者已经实施了相关举动时,原告有权向相应法院提交关于
财产保全的申请。
2、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人
民法院受理利害双方的
诉讼之前或之后,为确保将来顺利执行生效裁判或防止争议财产受损而作出的一种限制各方处分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性措施。
3、如果有人在法律文书具有
法律效力以后,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其判决,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恶意转移资产的
违法行为。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