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中所涉及到的“
胁迫”行为之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倘若施暴者以威逼、恐吓等方式,对受害女性造成精神层面的强制性影响;或者是借助迷信观念进行恐吓和欺骗,甚至利用亲情、教育、雇佣、上下级等各种关系,以及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通过控制、压迫等手段,使得受害女性不得不忍受
侮辱,被迫顺从,无法反抗,那么便可以认定为存在“胁迫”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