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受贿
犯罪行为,其
立案标准设定为
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这被视为“
数额较大”,必须予以
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10年共同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相关条款,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若
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收取各类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均应被视为
涉嫌犯罪,并依法予以
立案侦查和追究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