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在三日内给予答复为盼。
2.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于三日之内作出决策;如果对
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应当向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同时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