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员工,在其本职工作中,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于该组织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数值的
犯罪行为。这类
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有为己有的行为;
其次,必须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只涉及到
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而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所谓“数额较大”的起始点,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范围内。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省市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也有所差异,普遍高于原定的五千元,例如河南地区的标准为一万元,而南方部分城市则在一万元至两万元之间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