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其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利职务之便,对相关单位之资金进行不当挪用,使金额达到一万元及以上,且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归还原款,亦或将该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再者,若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将挪用之资金投入非法途径之中,且在主观上存在侵犯资金
使用权的恶意意图,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