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的
立案准则,首要的一点即涉及到数额领域的考量,此外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因素。在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层面,我们可以把握住以下几大元素:
首先,该
罪名所涉侵害的客体主要为公众的
私人财产所有权,这是其最为核心的关键所在;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
非法占有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
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仍拒绝归还或交出;
再次,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侵占罪的成立必须具备故意心态,并且其动机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