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者,退赃的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实际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决定退还
赃款赃物,那么,应将其归还给相应的司法机关,具体而言,就是在哪个司法程序中涉及该笔款项,便由哪个机关来接收。例如,如果涉案的赃款在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被发现,那么,这笔钱应该归还给公安机关;若是在检察院进行侦查或
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则应交还检察院;而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则应交给法院。无论是
当事人自己主动退赃,还是通过家人协助退赃,都是可行的方式。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其次,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最后,从
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