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之行为,例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擅自改变所占用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以及面积规模较大,致使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遭受严重损失的。此类
非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
刑罚制裁,即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可能同时面临
罚金的
处罚。
然而,即使是无权审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或授权范围进行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也将导致其作出的批准文件无效化,对于涉及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
刑法,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予以收回,若有关
当事人拒绝归还,则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
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