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
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
劳动者在该企业或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周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间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则应视作遵照完整的一年进行核算;
然而,若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每月所获取的薪资远高出企业所在地级市政府公布的本区域去年全年职工月均
工资的三倍时,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