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警
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实际上是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取回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检验报告以及鉴定结论的确认之后的第五天内,应及时向相关
当事人发出领车通知单;
其次,相关当事人收到该领车通知之后,便可按照约定提取电动自行车。若当事人未能在接到通知的第三十天内前来取走电动自行车,且经过为期三个月的公开展示之后依然没有任何回应的话,则此辆电动自行车将由负责扣押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从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第五天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同时,因扣留车辆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但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并因此产生的
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关于
交通事故后能够取回电动自行车的时间期限,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之内,当事人有权取回电动自行车;
第二种情况是在事故发生后的35天之内,当事人有权取回电动自行车;第三种情况是在事故发生后的65天之内,当事人有权取回电动自行车;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需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重新检验或鉴定时,扣车的时限将会相应地延长一倍。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