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搭乘网络预约出租车时不幸遭遇
车祸事故,您有权索求以下各项
赔偿:
1.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①
死亡赔偿金:
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标准,按二十年计;但对于六十周岁以上者,每增龄一岁则递减一年;倘若年满七十五周岁及以上者,应按照五年计算。
②
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③
被抚养人生活费:此项费用将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
④
医疗费:
根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予以确认。
⑤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状况进行确定。
⑥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
⑦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⑧住院伙食补助费:
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确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