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双倍工资径行施以惩戒性的
赔偿责任而言,其常规期限设定为一年。这个关于双倍工资时效的议题,乃是劳动力争议领域内高频率发生并引发广泛争论的话题之一。主要的见解可以归纳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主张应适用特别时效,即在
劳动关系存在的期间内,不纳入时效的考量范围之内,而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期;
第二种则倾向于支持一般的时效原则,即当
劳动者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申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