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时,仅仅依靠双方
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是行不通的。在面对所有案件时,我们应该注重
证据的真实性与详实程度,同时也需要深入研究和检查,而非轻易地依赖口头陈述作为裁判依据。若仅有被告的供述,却无任何其他可靠证据的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并判决其
刑罚;反之,若没有被告的供述,但相关证据确凿、充分,则可认定被告有罪并作出相应的
处罚。这项法律准则就体现了“仅靠口供不能
立案”的原则,这其实是在强调,对于被告的供述,必须要有其他足以印证的证据,才能够据此进行立案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