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期限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期限两大类,具体如下所述:
1.普通期限的
刑事拘留期间通常为一至十四天,自
犯罪嫌疑人士被送往看守所以来计算,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若经审查符合
逮捕条件,则将予以
批捕;反之,若不符合逮捕条件,则应释放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时期一般为三十七天,其中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核准的时间为七天。在这一期限内,
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后,方可
逮捕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