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制性行为未遂而遭受司法
批捕后,通常需要等待至少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方可进入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程序。自法院做出
批准逮捕的裁定起,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前的各项工作,包括向被告人进行问询、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取证、并最终作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决定等等。在此过程中,
侦查阶段的期限为两个月,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期限则为一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