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定
法规,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诉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14天;如涉及到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的,则最长
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关于“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进行连续性
犯罪活动,或者在居住地实施
犯罪行为后
逃逸至其他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而“屡次犯案”则是指三次及以上的犯罪行为;
至于“团伙作案”,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
共同犯罪行为。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