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
犯罪的情况下,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因素:
首先(一)是指该罪犯极有可能被判处
限制人身自由、
拘役或独自适用
附加刑;
其次(二)是指当加害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三)是指如果加害人患有严重疾病且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的危害性;
最后(四)是指若案件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这种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则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