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特指以非法占据他人财产为目的,擅自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之财物、遗忘之物品或者埋藏于地下之物品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拒绝归还给失主的
违法行为。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侵占罪的
犯罪客体限定于以下三类财物范围内:
首先,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其次,是他人遗漏未带走的财物或者被故意掩盖的财物;
最后,是他人用以埋藏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