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危险驾驶罪确实存在
共犯情况。
依据我国
刑法之规定,
共同犯罪原则上是由两个或以上的
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意而实施的
犯罪行为。
然而,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若仅因过失原因而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能视为共同犯罪进行处理;若其中某些人需对其所实施的
犯罪承担
刑事责任,依然需要按照各自所触犯的
罪名加以追究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个人是在受他人威胁强迫下参与到
犯罪活动中去的话,那么依据其
犯罪情节,法院应该酌情减轻甚至豁免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