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人
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如实陈述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地点、作案时间以及是否有
立功等
量刑情节。在
量刑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需要详细阐述自身是否存在
自首行为、具体
盗窃了哪些财物等相关信息,以确保法庭能够准确掌握
犯罪事实及量
刑事实。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对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进行分别调查,并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经过。对于如实供述罪行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给予
从轻处罚。在涉及到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应详细描述其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作案时间等关键信息。在庭审的最后阶段,被告人需针对
公诉机关(检察院)的
起诉书内容作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或者仅承认部分事实。在陈述的结尾处,被告人还需表达出自己的立场(如承认犯罪事实则需表示真诚悔过;如否认则需阐明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