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有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仍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以及资金结算等服务性援助。尽管信息网络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环境下,确实存在某些非法分子滥用此便利来实施各类
犯罪行径。一旦确认有此类
犯罪行为发生,便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皆可努力争取到
缓刑判决。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