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
走私普通货物罪,其
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在
走私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或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才应启动
刑事调查程序进行
立案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涉及的"应缴税额"这一概念特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在进出口过程中所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
代征税的总金额。而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则需根据走私行为发生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由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等因素进行精确计算,且最终结果需以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