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分析。在实施
盗窃毒品的
犯罪过程中,不论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打算将被盗窃的毒品用于贩卖、自用还是
赠予他人吸食,他的目的都是在不支付相应经济价值的前提下获取毒品。而这种以利益为导向的
犯罪行为本质上与普通的盗窃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盗窃毒品案件中所涉及到的非法交易价值,也就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无疑成为了衡量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关键依据。毫无疑问,这也应该被视为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量刑时必须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