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行政诉讼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若未能到庭受审,经过公安派出所在权限范围内、县级以上公安机构的
执法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的审批之后,可以采取
强制传唤的措施。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向
当事人解释采取此行动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据,同时也须向其
家属传递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需要
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
口头传唤,并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
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