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维修责任归属问题,并且
承租方并无明显过失,仅是由于所租住房屋出现了自然老化现象导致了承租方的
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承租方无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应由出租方承担全部
赔偿义务。
然而,如若承租方确实存在过失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所述“过失”,即是指承租方明知或应该知道该租赁房屋已出现老化现象,甚至可能出现破裂危险,但仍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倘若在
租赁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租赁房屋的维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便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