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且具备
法律效力。诊断证明书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然而,医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开具。在执业过程中,医生未经过实际的亲身视察与调查,擅自签名盖章作出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是对涉及到出生、死亡等重要事项的证明文件进行隐瞒、
伪造或私自销毁的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严厉
警告,甚至可能被勒令暂停执业活动长达六个月至一年之久;若
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被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而对于构成
犯罪的情况,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