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婚后由单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
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时,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仅是对其独子或独女的赠与行为,由此而获得的
不动产物权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
私人财产。
其次,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如下各类财产,都将被判定为
共同财产,并归双方共有:
(一)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五)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