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孺童稚行为属于
拐卖人口罪名下的一种特殊
犯罪类型。在我国,拐卖妇孺童稚者需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此外,若有拐骗年龄未满十四岁的
未成年人,使之离开家庭或
法定监护人的情况发生,也应予以
立案处理。对于构成拐卖妇孺童稚罪的案件,其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次是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了强奸;
第三是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拐卖来的妇女转手卖给他人,并逼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