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交通事故罪而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
立功表现者,可考虑予以适当的
减刑处理;如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应给予相应的减刑。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