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绝对不会仅凭无根据的推测或个人意愿来给他人定罪的。因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确凿
证据,便无法进行任何正式的
诉讼程序和裁决。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置,我们必须持守严谨负责的态度,重视并深入探究所有对案件有帮助的证据,绝不可轻率地依赖于某一方
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当面对仅有
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而缺乏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时,我们不应该轻易判定其有罪并给予相应
刑罚;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词,但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却足够证明其罪行的,那么同样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定罪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