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法庭对于强奸罪的判决通常会通知受害者。当法院开始对
强奸案件进行
公开审理时,倘若受害者自愿出席并希望以发问方式询问被告、提供相关陈述以及参与案件全体辩论,那么法院有权通知受害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而若受害者不愿意出席,则无需强制其到场。在人
民法院决定正式启动
庭审程序之后,必须确定合议庭的具体成员构成,同时应在最晚于开庭前十天内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