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度可降至
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的范围内,但对于危害至极、触犯
刑法的强奸罪行,仍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开展相应的处置流程。在此过程中,假如能够获取到受害者的理解和宽容态度,对其作出的惩罚程度无疑会得到适当的缓解和宽大处理。
然而,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来
减轻处罚力度,以及减轻幅度的具体大小,都需要根据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及其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影响来进行全面评估和慎重裁决。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