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普通
刑事案件的处理由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而其中交管局则是公安机关下属的重要分支机构之一。在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实施
逮捕以及预审环节上,公安机关具有绝对权威性;而针对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特定案件的侦查以及
提起公诉等事宜,则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职责;
最后,审判阶段则由各级别人
民法院
全权负责。在此过程中,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出现,否则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