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电动自行车并不被视为具有潜在威胁的交通工具,原因在于其归类于
非机动车辆
类别范畴之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对“
危险驾驶”的定义精确为
机动车驾驶的特定行为类型。
依据这些法条,当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将面临
刑事拘留和罚款等严厉惩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2)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者。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
直接责任,也将按照同样的规定进行
处罚。若存在以上两种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
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