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个体还是单位都可能成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对于个人而言,他们可以作为一般的主体来触犯该罪行;而对于单位来说,任何类型的单位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地界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呢?
首先,如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
合同诈骗活动,并且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归属单位,那么这就属于单位诈骗的范畴;反之,如果有人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但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并不予以承认,那么这就属于个人诈骗的范畴。
其次,如果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并且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也全部归属单位,那么这同样属于单位诈骗的范畴;
然而,如果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非
职务行为或者非授权行为,并且单位在事后并未予以认可,那么这就属于个人诈骗的范畴。
最后,如果自然人经过单位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并且单位在事后予以了追认,同时其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也全部归属单位,那么这仍然属于单位诈骗的范畴;但是,如果有人盗用、冒用、
伪造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以已经终止的单位名义进行了合同诈骗活动,那么这就属于个人诈骗的范畴。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