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决定将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时,须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第三天起的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详细报告并请求其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查批准的这段时间可延长至四天整。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实施
犯罪行为以及组成团体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可以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到整整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