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在
拘押过程中发现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当自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此外,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还应
保证被拘留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