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三名以上人员重伤,并且
责任人在事故中对所有或大多数责任承担的;
2、饮酒之后
驾驶机动车或者是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并承担事故中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在事故中对所有或大部分责任承担的;
4、对于已经知道存在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
机动车仍然继续驾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此事故负责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5、过度
超载行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事故中所有或大部分责任承担的;
6、如果同时有五人以上的人士受到重伤,且责任人需要对事故中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承担,那么这被视为极端恶劣的情节;
7、对于已经知道是
无牌照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继续驾驶,导致一人以上人士重伤,且责任人对此事故负责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