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罪而言,如何在被判处的刑期中进行合理的
减刑,主要取决于能否达到法律所规定的
减刑条件。通常情况下,其所获得的减刑幅度可达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我国《
刑法》之规定,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各个期限:
(一)对判处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三)对于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