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
保释候审之权力归属公安机关。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必须立即将此决定通知涉嫌
违法者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而针对由人
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则应依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处理:一方面,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资料后,若决定采用保
证人方式进行
担保,应立即指派涉嫌违法者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另一方面,当决定采用
保证金方式进行担保时,应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同时也需指派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负责执行的派出所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首先,要监督和考察涉嫌违法者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
其次,要监督保证人是否切实履行了
保证义务;
最后,如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规定或者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义务的行为,应立即向决定机关报告。在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要求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改变
强制措施等。对于没收保证金的情况,经过严格审核后,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