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并非如此绝对。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程度予以全面考量,对于那些情节轻微且并未产生社会危害的
犯罪行为,且其符合法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者,方可考虑实施
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口供的一致性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第
二,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第
三,在接到
传唤通知后,应及时到案;
第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
五,不得销毁、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