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之一,其所带来的最轻微的后果也便是被宣告无罪而获得自由。所谓刑事拘留,即是由各级公安机关依合法的依据,按照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对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当事人,经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如证实该人确实无罪过,便应当立即对此类人员实施
无罪释放程序;
然而,若是发现其确系有罪者,则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及
法规进行合理的
定罪量刑。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