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其指定居住的市区或县城范围内。该规定旨在对被依法
取保候审人员在等候审判期间的活动区域实施必要的限制。
如若因特定事由确实需离境,务必事先征得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公安机关的许可。当负责执行的机关在审批被取保候审者是否可以离开指定居住地时,应先上报并取得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的首肯。
(2)在接到
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作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的原则。
(3)严禁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真实
证言。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得滥用尚存的部分自由,采取威胁、
暴力、报复等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亦不得通过诱导、欺骗等方式让证人提供
虚假证词。
(4)禁止
伪造、
销毁证据或串通他人。即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不得利用尚未被
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涉案人员达成攻守同盟,编造谎言,共同隐瞒、销毁、伪造与案件相关的重要
证据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