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严格要求,在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措施时,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必须指派专门人员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严密的监视与
监护,同时定期向其所属的县级公安机构提交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详尽报告,并且还需将这些报告通知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