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例,对于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涉案人员,其被执行机构,即派出所应当
委派专职人员予以严格监管和考察。此项工作应定期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执行状况的详尽报告,同时通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检察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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