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申请到
取保候审之后,原则上,执法机构不应再
批准逮捕涉案人员。
然而,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1.
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可能在获释后再次涉嫌
刑事犯罪行为;
2.涉案人员存在威胁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
扰乱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3.涉案人员具有毁灭、
伪造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性行为倾向。所谓取保候审,乃是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对于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非
羁押性的
处理方式!针对那些需要被依法
逮捕之人,如经核实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抑或是罪行相对轻微者,均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