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了
取保候审程序后,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是不会再采取
逮捕行动的。
然而,如果
当事人仍然符合逮捕的相关标准或出现任何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检察机关仍有可能
批准逮捕。对于那些已经获得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如果他们在这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即使他们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也会面临着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相应的
处罚,如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甚至可能被要求进行
监视居住,直至最终被批准逮捕。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检察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
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罪行的认识和悔罪态度等因素,作为评估其是否存在
社会危害性可能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